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083号原告付义勋,地址:湖北省黄梅。被告大连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吕江。
原告付义勋与被告大连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5日,原告付义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付义勋负担。
审判员 王长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芝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