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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法执字第2894号

刘新朋申请执行曹凤民民间借贷纠纷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朋,曹凤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松法执字第289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朋,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曹凤民,男,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明 迪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