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3517号

刘桂芝与王亚飞、王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桂芝,王亚飞,王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3517号原告刘桂芝,女,192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松君,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飞,男,199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国文,男,汉族,住址。

原告刘桂芝与被告王亚飞、王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芝的委托代理人刘松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亚飞、王国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告刘桂芝诉称,2015年9月22日11时4分许,被告王亚飞无证驾驶被告王国文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唐马路与绕马路口北时将正在路东侧买衣服的原告撞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789.29元、护理费26488.8元、伙食补助费340元、残疾赔偿金8365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39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65183.0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亚飞、王国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王亚飞无证驾驶被告王国文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唐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时,将正在公路东侧买衣服的原告刘桂芝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共支付医疗费23789.29元,交通费300元(含鉴定时交通费)。2016年8月2日,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左下肢损伤为伤残十级;护理时间建议为180日。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护理,支付鉴定费3900元。该事故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作出事故认定,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另查明,无牌二轮摩托车系被告王国文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单据、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交通费单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王亚飞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失。因被告王亚飞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王亚飞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被告王亚飞承担。

被告王国文作为无牌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王亚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伤残,其请求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时间业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为180日,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明细如下:医疗费23789.29元,护理费26488.8元(147.16元×180天),伙食补助费340元(20元×17天),残疾赔偿金8365元(16730元×5年×10%),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61283.09元。被告王亚飞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7153.8元(含精神抚慰金),共计47153.8元。剩余损失14129.29元,再由被告王亚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亚飞赔偿给原告刘桂芝经济损失47153.8元(含精神抚慰金),被告王国文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王亚飞赔偿给原告刘桂芝经济损失14129.29元。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鉴定费3900元,共计5330元,由被告王亚飞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纪修朋

审 判 员  张奎堂

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