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070号
申请人:万昌明,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福英,女,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
申请人:谌红,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万昌明与被告刘平、谌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昌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谌红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湖新村11号(九中七层)5单元5层2室房屋。案外人张文安(公民身份号码)提供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108号青润家园9栋2单元11层2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昌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谌红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湖新村11号(九中七层)5单元5层2室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张文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白沙洲大道108号青润家园9栋2单元11层2室房屋。案件申请费2,096元,由申请人万昌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