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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440号

上海贤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吕康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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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4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贤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吕康河,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757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