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7F。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耿某某,女,1970年3月7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人某某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耿某某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冀0130执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成金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