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619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山水御园3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3146-1。负责人李凤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玉英,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高章海,男,5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诉被告高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被告高章海已交清物业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瑞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