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朱昌湖,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蒋丙设,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蒋丙满,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朱昌湖与蒋丙设、蒋丙满(2016)浙1022执221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蒋丙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蒋丙满返还给申请人朱昌湖借款本息817329.48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由被执行人蒋丙设承担被执行人蒋丙满不能清偿的部分20%保证责任,由被执行人蒋丙满、蒋丙设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360元,申请执行费10573元,但被执行人蒋丙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丙设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雨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