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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2216号

朱昌湖、蒋丙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昌湖,蒋丙设,蒋丙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朱昌湖,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蒋丙设,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蒋丙满,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朱昌湖与蒋丙设、蒋丙满(2016)浙1022执221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蒋丙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蒋丙满返还给申请人朱昌湖借款本息817329.48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由被执行人蒋丙设承担被执行人蒋丙满不能清偿的部分20%保证责任,由被执行人蒋丙满、蒋丙设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360元,申请执行费10573元,但被执行人蒋丙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丙设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雨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