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民初3086号

方道余与戴书良、彭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道余,戴书良,彭作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3086号

原告:方道余,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戴书良,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彭作珍,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方道余诉被告戴书良、彭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道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书良、彭作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道余诉称:被告戴书良(与原告系初中同学)、彭作珍夫妇于2015年9月6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请求,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万元的借条凭证,约定月息2%,按季度结息,两被告分别签字。后被告说资金断链偿付困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又念于同学情谊,故放弃利息。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戴书良未作答辩。被告彭作珍未作答辩。原告方道余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戴书良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夫妻关系;3、借条,证明两被告借款情况。被告戴书良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彭作珍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虽被告戴书良、彭作珍未出庭对原告方道余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道余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对原告方道余所举证据的分析认定和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戴书良、彭作珍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6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方道余借款4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方道余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按季度结息。两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方道余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书良、彭作珍向原告方道余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戴书良、彭作珍应按原告的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戴书良、彭作珍至今未予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戴书良、彭作珍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书良、彭作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方道余借款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按400元收取,由被告戴书良、彭作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朱晓东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