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787号
原告:许良艺,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东亮,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郑东社,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黄美珠,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许良艺与被告郑东社、黄美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拟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良艺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许良艺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俊
代理
审判员 黄细芬
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清波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