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193号
原告:成都市华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滨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岳云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玉,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健,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华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健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华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成都市华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田彦涛
审 判 员 李红霞
人民陪审员 徐松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