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平等11人。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阙再仑,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丰田丝印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法定代表人王茂全。被执行人香港丰田公司,住所地香港。被执行人丰田丝印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莲塘工业区A1栋,组织机构代码581571994。法定代表人马谷。申请执行人张伟平等11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丰田丝印厂、被执行人香港丰田公司、被执行人丰田丝印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5]973-981、989、10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丰田丝印厂支付经济补偿金216750元、年休假工资11000元、高温津贴2100.3元、律师费18071.2元;被执行人香港丰田公司、被执行人丰田丝印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所属机器设备已被我院(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18号案查封,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英威
审判员 付宇浩
审判员 黎 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