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399号
原告:张凤忠,女,1968年0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田(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艳(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章玉林,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一般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太同,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张凤忠与被告王建军、向太同、章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本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太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现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左右,被告向太同告诉我被告章玉林、王建军在移民清房组工作,说可以优购一套移民统建房,于是我就叫被告向太同帮我优购一套。2013年7月19日,被告向太同叫我支付购房预付款50000元到被告章玉林的银行帐户上,当日,我就从中国农业银行转帐50000元存入到被告章玉林的银行帐户。2014年底,巫山县统建房清房组清理统建房时,我才得知移民统建房属国有资产,三被告无任何权利处理移民统建房和收取原告款项。原告认为,三被告以出售优购房为由收取我现金50000元,无任何合法根据,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返还。被告章玉林答辩,章玉林不是原告张凤忠所起诉的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对原告向王建军打款的事实至始至终都不知情,所以原告要求章玉林返还款项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章玉林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太同、王建军未答辩。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王建军、章玉林在清理巫山县高唐街道的移民统建房的过程中,伙同被告向太同以可以优购统建房为由,收受原告张凤忠的人民币50000元,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玲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 牛启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宪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