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183号之一
原告:重庆圣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博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圣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博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知。原告重庆圣甲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圣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计809元。
审 判 长 郑 兴 隆
人民陪审员 文 晓 倩
人民陪审员 冯 晓 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治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