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代码证号:86995309-4。负责人仇万强,行长。被执行人李自力,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李自力银行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李自力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自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冻结被执行人李自力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铁西支行的存款6188.13元。现申请人自愿放弃上述执行款项,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06074.02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102889.02元,案件受理费1960元,执行费122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