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6014号

汝州市自来水公司与王朝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州市自来水公司,王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014号

原告:汝州市自来水公司。地址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生。

被告:王朝,男,成年,汉族。

原告汝州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王朝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汝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