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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刑初185号

杜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杜兴旺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志远,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址同上。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学山,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桂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学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某某海燕报警称2016年5月19日在廊坊市安次区某东沽港镇马道口村其经营的花店门前被杜兴旺杜某某殴打。2016年5月24日19时许,某东沽港派出所民警张某、协警孙某在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位于廊坊市安次区某东沽港镇马道口村的家中对其依法进行传唤,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拒不配合依法传唤他的民警。在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推搡、抓挠、踢踹民警,致使民警、协警不同程度受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证:被害人张某、孙某的诊断证明及照片、被害人张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事件单、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杜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孙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执法记录仪中的录像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推搡、殴打出警民警,暴力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派出所民警到杜兴旺杜某某家中强制传唤行为不合法,杜兴旺杜某某没有对出警民警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杜兴旺杜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安某某海燕到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某东沽港派出所报警,称在廊坊市安次区某东沽港镇马道口村其经营的花店门前被杜兴旺杜某某殴打。2016年5月24日19时许,贾某某容军打电话报警称几天前其对象被抢手机,还被打了。东沽港派出所民警张某、协警孙某接警后,赶到廊坊市安次区某东沽港镇马道口村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家中对其依法进行传唤,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拒不配合依法传唤他的民警。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推搡、抓挠、踢踹民警,致使民警、协警不同程度受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害人张某、孙某的诊断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的受伤情况;被害人张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事件单证实被害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传唤;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拒不配合依法传唤他的民警。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3、被害人张某、孙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拒不配合依法传唤他的民警。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推搡、抓挠、踢踹民警,致使民警、协警不同程度受伤。4、执法记录仪中的录像视频证实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拒不配合依法传唤他的民警。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推搡、抓挠、踢踹民警的过程。5、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虽不供认,但是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兴旺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

人民陪审员  庞凤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彤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