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法定代表人袁某,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冶金建设公司在与广西凌云××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西凌云××水泥有限公司已通过法院自动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冶金建设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人民币7407133.23元的义务,该款现暂存于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冶金建设公司在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上的暂存款人民币4013769.0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谭 勇
审判员 罗宗武
审判员 梁福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