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任民初9581-1号
原告:程某。
法定代理人:程祥利,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担保人韩彦丽,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760329512X,住济宁市市中区水口子街21号。
被告:陈羽,男,汉族,1996年1月6日出生,系鲁H×××××轿车驾驶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开发区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已作出(2016)鲁0811任民初958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扣押被告陈羽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陈羽已缴纳保证金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羽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王希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