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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9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金星化工厂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建管局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姜兆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吉市金星化工厂,住所:延吉市河南街长白路。法定代表人金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金星化工厂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