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刑初986号自诉人邓某某,女,生于1975年6月16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人陈某某1,男,生于1965年10月28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陈某某2,男,生于1990年年11月20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自诉人邓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犯侵占罪,于2016年9月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邓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犯侵占罪向本院所提起的控诉缺乏罪证;经本院说服,自诉人邓某某申请撤回自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邓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绍荣
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