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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756号

周伟龙与向运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伟龙,向运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756号

原告:周伟龙。

被告:向运彬。

原告周伟龙与被告向运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8月3日为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向运彬自2015年11月份起从原告周伟龙处租赁家宴设备。2016年的1月26日、1月3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租金2万元、3万元,并载明分别于2016年的1月30日、2月2日向原告支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被告向运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500元(已自2016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0.5%暂算至2016年8月3日,此后利息损失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由被告向运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