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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行执字第8号

衡阳市珠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刘某秀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阳市珠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某某,刘某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局长。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刘某秀,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龙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衡阳市珠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刘某秀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德新

审 判 员  李京广

审 判 员  肖雄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万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