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039号原告刘阳。委托代理人刘海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李胜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于2016年9月29日以牙齿治疗费用尚未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刘阳负担。
审判长 刘爱利
审判员 刘晓丽
审判员 张书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