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755号
原告:沈进龙。
被告:高平。
被告:陈永刚。
原告沈进龙与被告高平、陈永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9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原告表示需另行起诉,要求本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进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艳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