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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8755号

沈进龙与高平、陈永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沈进龙,高平,陈永刚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755号

原告:沈进龙。

被告:高平。

被告:陈永刚。

原告沈进龙与被告高平、陈永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9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原告表示需另行起诉,要求本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进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艳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