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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313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练成、邵丹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练成,邵丹燕,祝桂荣,宁波江东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4313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

被告:练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被告:邵丹燕,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被告:祝桂荣,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江东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练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练成、邵丹燕、祝桂荣、宁波江东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露露

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吴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