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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353号

于振永与彭协冬生命权、健康权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振永,彭协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永,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彭协冬,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松。本院在执行于振永与被执行人彭协冬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牧 仁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乔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