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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673-1号

许守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守生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673-1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许守生,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男,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守生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许守生的财产进行“五查”,经查,被执行人许守生有开立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均较少,没有实际执行意义。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对该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楠

人民陪审员 许 群

人民陪审员 黄克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