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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36-5号

苏顺生、赵玉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顺生,赵玉芬,苏加玉,苏彩连,苏彩文,陈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36-5号申请执行人苏顺生,男。申请人赵玉芬,女。申请人苏加玉,男。申请人苏彩连,女。申请人苏彩文,女。被执行人陈跃平,男。本院在执行苏顺生、赵玉芬、苏加玉、苏彩连、苏彩文与陈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陈跃平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正胜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蒋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