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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852号

张谦伟、梁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谦伟,梁惠臣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852号申请执行人张谦伟,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梁惠臣,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谦伟与被执行人梁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惠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平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