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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770号

初洪军与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770号初洪军,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乾安县,联系电话1314769****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朱长喜初洪军申请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3民初9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初洪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3民初9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