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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394号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394号

原告:邹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李某,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邹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