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394号
原告:邹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李某,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邹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