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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执字第891号

孙景利与朱瑛爱、宋国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景利,朱瑛爱,宋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孙景利,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朱瑛爱,女,朝鲜族,1963年8月出生,教师,现住址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宋国强,男,汉族,1977年6月生,教师,现住址汪清县天桥岭镇。申请执行人孙景利与被执行人朱瑛爱、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景利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孙景利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朱瑛爱、宋国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朱瑛爱、宋国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