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862号罪犯易文轩,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文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640.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而不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文轩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