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刑更1862号

易文轩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文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862号罪犯易文轩,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文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640.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而不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文轩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