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财保22号
申请人:吕彬凡,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
被
申请人:李志雄,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
申请人吕彬凡与被申请人李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彬凡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志雄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买罗街1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号],财产保全金额20万元。惠州市恒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作诉前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志雄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买罗街1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延长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建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紫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