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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财保22号

吕彬凡与李志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彬凡,李志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财保22号

申请人:吕彬凡,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

被

申请人:李志雄,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

申请人吕彬凡与被申请人李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彬凡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志雄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买罗街1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号],财产保全金额20万元。惠州市恒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作诉前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志雄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买罗街1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延长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建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紫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