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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335号

李彦雨与周玉学、王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彦雨,周玉学,王术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335号

原告:李彦雨,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东三家子村山湾屯*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艳,女,198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东三家子村山湾屯*组。

被告:周玉学,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东三家子村五社。

被告:王术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东三家子村五社。

原告李彦雨与被告周玉学、王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彦雨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彦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李彦雨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李彦雨112.00元。

代理

审判员  梁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