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335号
原告:李彦雨,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东三家子村山湾屯*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艳,女,198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东三家子村山湾屯*组。
被告:周玉学,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东三家子村五社。
被告:王术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东三家子村五社。
原告李彦雨与被告周玉学、王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彦雨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彦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李彦雨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李彦雨112.00元。
代理
审判员 梁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