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兵,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住所地和林县城关镇菜木贝村28户,证件号码150123199308157113。委托代理人武荣利,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法定代表人刘文英。委托代理人姜飞,律师被执行人原利春,地址和林县城关镇大宋村四队30号。委托代理人荆婧,律师本院在执行王慧兵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的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初字第462号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462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刘锦瑞
审判员 麦拉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