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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509号

刘洋诉赵利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洋,赵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利民,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洋申请执行赵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赵利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瑞卿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张明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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