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
被执行人:任学义,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合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虹园农民新村4号楼1单元1层右门2号。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学义、吉林市吉合美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四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颖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裴广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博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