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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180号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学义、吉林市吉合美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学义,吉林市吉合美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

被执行人:任学义,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合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虹园农民新村4号楼1单元1层右门2号。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学义、吉林市吉合美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四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颖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裴广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博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