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刑初986号

陈祥明诉陈祥明、陈小龙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邓宏英,陈祥明,陈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刑初986号自诉人邓宏英,女,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人陈祥明,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陈小龙,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自诉人陈祥明以被告人陈祥明、陈小龙犯侵占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邓宏英以被告人陈祥明、陈小龙郭犯侵占罪向本院所提起的控诉缺乏罪证;经本院说服,自诉人邓宏英申请撤回自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邓宏英撤回对被告人陈祥明、陈小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绍荣

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