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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3993-1号

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合同纠纷2016民初39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993-1号

原告: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智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剑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健,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冯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思陵黄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