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赵泰久。
被执行人:张翠英。
被执行人:王炳祥,现在本村。上列当事人赵泰久申请执行张翠英、王炳祥返还原物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汾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是一条第6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张翠英、王炳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将汾阳市肖家庄镇安头村新后街2号房院返还给申请人。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张翠英、王炳祥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