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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执710号

赵泰久与张翠英、王炳祥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泰久,张翠英,王炳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赵泰久。

被执行人:张翠英。

被执行人:王炳祥,现在本村。上列当事人赵泰久申请执行张翠英、王炳祥返还原物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汾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是一条第6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张翠英、王炳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将汾阳市肖家庄镇安头村新后街2号房院返还给申请人。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张翠英、王炳祥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