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0898号
原告:刘佳,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彭雅悦,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贤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贤庄南湖山庄。
法定代表人:符朝华。本院审理原告刘佳、彭雅悦与被告广州市贤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佳、彭雅悦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佳、彭雅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彭雅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佳、彭雅悦负担。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朱 玲
人民陪审员 孙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倩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