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753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丽萍,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沈备战,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朱兰英,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备战、朱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沈备战、朱兰英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备战、朱兰英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5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备战、朱兰英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澍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