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胡新保,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蕲春县。被执行人陈国能,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蕲春县。被执行人卢春红,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蕲春县。申请执行人胡新保与被执行人陈国能、卢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能在本县漕河镇华夏小区内的房屋[房产证号:(XXXX)XXXXXXX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国能在本县漕河镇华夏小区内的房屋[房产证号:(XXXX)X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王晓勇
审判员 吕 元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琳 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