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086号
原告:滁州市祥达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投资人:刘正祥,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邹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祥良,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李庆柱,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滁州市祥达装饰材料厂与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忠、张祥良、李庆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