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811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号行政大楼*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旭东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旭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旭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贞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