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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857号

彭某、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彭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85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于安徽省临泉县,农民。2016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于安徽省临泉县,农民。2015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军,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桦、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范宇聪、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王某甲及张小云(已被判刑)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钻石凯越KTVA18包厢消费时,该店A20包厢的何某、倪某、陈述明等人因故进入彭某、王某甲、张小云等人所在的A18包厢,双方互打,何某、倪某、陈述明等人便退回A20包厢。后彭某、王某甲、张小云等人结账准备离开时,同行的郑某怕双方再起争执,遂将A20包厢的门拉住,张小云因不服气将A20包厢的门踹开,彭某、王某甲等人即往包厢内扔啤酒瓶,啤酒瓶碎裂后的玻璃击中陈述明右眼,致陈述明受伤。经鉴定,陈述明外伤致右眼眼睑裂伤、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现视力检查VR:0.05,VL:5.0,属于一眼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被致轻伤一级。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陈述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彭某、王某甲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计74610.32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彭某、王某甲赔偿陈述明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0000元(彭某、王某甲各35000元),陈述明表示谅解,要求法院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明的陈述、证人王某乙、何某、郑某、倪某的证言、同案犯张小云的供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王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置,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1人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王某甲是在陈述明等人进入其所在包厢,双方互殴后产生报复,彭某、王某甲便结伙朝陈述明等人的包厢内扔啤酒瓶,殴打对象明确,结伙致轻伤1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故对指控寻衅滋事罪不予支持。被告人彭某、王某甲能当庭认罪,有赔偿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王某甲均要求从宽处理,两位辩护人均辩称本案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陈述明等人先进入被告人所在包厢进行殴打,存在过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但究其结伙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等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解予以采纳,对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徐 剑

人民陪审员 王 星

人民陪审员 阮冠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