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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11282号

王新生与赵桂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王新生,赵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1282号原告王新生,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芳(王新生之妻),1971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国柱,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赵桂芝,女,1947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新生与被告赵桂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新生诉称:2005年,原告母亲王凤珍将继承取得的具有永久性使用权的宅基地分给两个儿子王新成、王新生。王新成分得的宅基地于2006年建房。原告王新生分得的宅基地被被告非法侵占,被告在诉争宅基地上栽树、垒墙时遭到了原告的阻拦。2011年,被告赵桂芝之夫王林(现已死亡)将原告之母诉至法院,该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顺民初字第74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的纠纷应先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驳回了王林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几年来,原告方多次找村委会、镇土地科解决涉诉土地的权属问题,但均相互推脱并互相指责对方不作为,致使该纠纷至今未得到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清理其西房山、西院墙外至王新成宅院之间的砖墙、树木等杂物,恢复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王新生与赵桂芝之间的纠纷实质为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留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