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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170号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方连宝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方连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钟山路75号。机构代码:k1505807-5

法定代表人:张庆鸿,局长。

被执行人:方连宝,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824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方连宝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连宝银行无存款,又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方连宝还应缴纳罚款38335元、执行费475.03元。现因被执行人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执字第1170号案终结执行。执 行 员 汪志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余国峰 更多数据: